(三十一)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创业指导系统创业技能培训,催生大学生创业和参与创业,利用孵化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学历教育,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三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做好失业预警和调控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建立失业监测制度。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经济规模、所有制类型和就业容量等因素,在重点监测160户工业企业基础上,再选择50户劳动密集型的采掘业、建筑业、商贸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动向和裁员情况,关注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变动情况。建立月度农民工返乡和进城务工监测制度。依托输出地劳动保障乡(镇)、村平台,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情况统计。建立月度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监测制度。对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上述监测制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四)开展跟踪调查。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城乡人力资源就业状况入户调查,了解掌握全市城乡人力资源的总量、分类和分布,并从中筛选样本户进行半年间隔的跟踪调查,动态了解各类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状况。开展为期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跟踪调查,从2009年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取样本,通过每半年联系毕业生本人和家长的方式,了解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岗位转换状况、见习培训状况、薪酬待遇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等。上述跟踪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十五)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和相关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避免向社会释放更大的就业压力。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接续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经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引导企业分批有序进行,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贷、欠薪、欠保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城乡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