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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凡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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