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市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审批;
(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市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四)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监察、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提出年度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