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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有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审后上报。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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