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应急抢修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