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所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不具备开工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须报市发改部门审查后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市投资审计机构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档案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当依法由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投资审计机构审核后15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