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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阜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通知

  3.动员和培训。2月底前,市普查和督导企业自查人员参加全省统一培训。3月上旬,由各县分别对督导企业自查人员和辖区内企业自查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演练培训。3月下旬,市、县政府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要指定配合检查的会统、仓储、检验等人员,准备好与粮食库存有关的文件、帐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做好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存储有稻谷的地方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需要,准备好若干个1立方米标准木制稻谷容重器。同时要求被查企业,在粮食清仓查库普查期间,应能保证查粮人员入仓检查,对入仓爬梯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查粮人员安全。
  (二)自查阶段
  4月7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各类统计、会计账表资料和相关出入库业务凭证,粮食检测、熏蒸记录等资料,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可结合粮食部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及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提前开展,为后续普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要依据省审核确认的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统计报表资料逐一核实。对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4月25日前完成报表汇总,形成工作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政府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5%。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将对重点省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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