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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日

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更好地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服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包括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1000万元用于增加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第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加快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放大信用担保额度,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对市本级的担保机构增加国有资本金和降低担保费率。

  第四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市本级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并兼顾三区的重点优势中小企业。

  第五条 增加国有资本金的对象是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的市本级担保机构。上述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并经银监部门认可;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为主营业务;

  (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运转正常,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为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担保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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