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
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决策审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降低担保费率的补贴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补贴对象实际收取的担保费用,费率在1%以下的,按补贴对象实收担保费率补足到1.5%进行补贴。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将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审核、拨付、使用。
第八条 各类担保机构申请增加国有资本金或降低担保费率补贴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增加国有资本金或降低担保费率补贴的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担保机构的财务报表;
(四)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明细表及贷款合同;
(五)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
(六)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增加国有资本金或降低担保费率补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材料的审核,确定符合增资、补贴的担保机构,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对市级担保机构增加的国有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签定相关目标责任书,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确保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科学、合理地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终了2个月内,应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委派财政监督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