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从2009年起,市财政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偿和贴息。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分期申报动态补偿。
第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市本级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对市本级、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兼顾市辖三区的重点优势企业)的中小企业贷款或担保提供贴息和损失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阜阳市本级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造成损失的,补偿资金补偿给金融机构,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贷款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承担比例确定补偿主体,补偿资金按比例分别补偿给金融、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或平衡预算。
第七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为辖区内金融机构和具备资格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