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贴息对象。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内(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
(二)损失补偿对象。金融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按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20%贴息,最高贴息额单笔不超过50万元;造成贷款损失的,在金融、担保机构净损失额的50%内补偿,最高补偿款单笔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各市级金融机构系统合计无当期新增贷款的,其下属金融机构不予补贴。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将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审核、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期进行申报。2008年计算补偿时间为2008年7月1日-10月31日。以后每年第一期计算补偿时间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第二期计算补偿时间为当年6月1日-10月31日。申报时间为每期补偿时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息或损失补偿申请;
(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明细表;
(三)发放贷款的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和税收财务情况。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以市级为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受理金融、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申请,并于收到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银监等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计算出具体补偿资金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应的金融、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