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只需缴纳结婚证书工本费和离婚证书工本费。对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实行免费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严禁借开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5、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不得超过120元。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和饮水费等各种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订阅报刊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中小学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和保险费用。
6、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7、不得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中派生出其他收费项目,巧立名目向丧葬户收取消毒费、清炉费、告别费和卫生费等。除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殡葬管理费外,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减免部分涉农收费
1、农民按规定使用集体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用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免交水资源费。
2、免收涉及农机监理部门的驾驶学习证工本费、农机安全学习证工本费、驾驶员和农机操作人员审验费、牌证保管费和事故处理费;免收各类拖拉机、低速汽车、三轮汽车道路运输管理费。农机监理部门管理的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和拖拉机等的车牌证工本费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3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2009年春季开学后,在全省范围内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明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面向农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规定由财政支付费用的项目外,免收药物(米非司酮)流产和清宫收费,免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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