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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江北三店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江北三店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9〕9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江北三店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重庆江北三店:你店《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店的服务员、厨师、吧员、夜间值班人员在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店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并将此批复及你店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函向职工公示,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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