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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凯米拉水处理技术(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凯米拉水处理技术(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9〕21号)


凯米拉水处理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副经理以上)、外勤人员、购销人员、销售技术支持人员、汽车驾驶员、装卸人员在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及轮休计划,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你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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