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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9〕19号)


上海静安城投重庆市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安全管理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并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及轮休计划,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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