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美津浓(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9〕16号)
美津浓(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重庆地区销售部的营业员、销售业务人员在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并将此批复及你公司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函向职工公示,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