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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9)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五条限制。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销户。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销户。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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