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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计财处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计财处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农计字[2009]2号)


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属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我厅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加强公务卡办理、使用及报销、划款管理,现将《江西省农业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厅机关2009年1月正式启动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时扩展到厅直属二级预算单位。

  附件: 江西省农业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一月一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农业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推进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公务卡办理、使用及报销、划款管理,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厅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单笔不超过2万元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应优先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其中购买飞机票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在公务支出中,凡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不通过公务卡结算。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工的费用;
  (四)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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