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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计财处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免收短信提醒服务费。收费事项按发卡行公布的公务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5万元,由持卡人申请、报经所在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确定。特殊情况下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发卡行可商财务部门同意后调整信用额度。
  第十一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不得转借和出租。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由持卡人自愿决定是否与发卡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持单位财务部门证明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在免息期前办理公务支出报销划款手续,发生公务消费刷卡业务后,持卡人应在下月15日前办妥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应在十天内(即25日前)办妥划款手续。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透支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划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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