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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计财处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
  第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
  第十六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通过相关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并及时向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其他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区分不同的报销资金来源及时退回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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