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因受刷卡环境的限制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须预借现金办理公务,或已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通过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或者报销还款,但不能超过该公务卡的透支额度。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公务卡提取溢缴款(溢缴款=存入现金-已透支消费额),溢缴款不计利息,本地提取免收手续费。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由此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7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六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厅直属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