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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卫办发〔2008〕666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厅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审批工作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是指省卫生厅纳入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条 我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综合管理,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的行政许可模式,实行行政许可首席代表授权制度,省卫生厅向审批中心授权,签定责任人授权书,明确责任,建立由审批中心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参加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审批中心隶属于省卫生厅领导,在厅党组领导下工作,由厅卫生执法监督处主管,接受省卫生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工作指导。

第二章 审批中心管理

  第五条 审批中心负责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审批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卫生厅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负责协助各业务处室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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