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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解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及有关规定的咨询;

  (五)完成省卫生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启用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审批中心在办理省卫生厅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中,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使用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八条 省卫生厅建立卫生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厅行政审批中心工作的厅领导定期组织厅审批中心和相关处室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信息,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省卫生厅建立汇报和通报制度。审批中心要定期将行政许可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中心的有关信息向厅领导汇报,并通报厅内各有关业务处室。省卫生厅各业务处室应及时将行政许可有关的政策、条件等信息的调整情况通报给审批中心。

第三章 窗口管理

  第十条 审批中心设首席代表一名,从省卫生厅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派,并授予以下权利。

  (一)负责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授权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管理审批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审批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审批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授权范围内涉及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检验、检测、专家评估和现场审查;

  (六)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的行为,由省卫生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审批中心工作人员,从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省卫生监督所熟悉行政审批的业务骨干中选派,原则上一年轮换一次。

  审批中心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细致解答咨询,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搪塞、拒绝申请人。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申请资料、许可程序和时限,按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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