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中心内部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由审批中心统一受理,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各业务处室不得自行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批中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专用文书。
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由审批中心统一送达。
第十四条 审批中心对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做到即来即办,不能立即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限时办结,并全力提高提前办结率。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行政许可事项分为ABCD四类管理,并适用以下许可程序。
A类(即办件),指申办内容简单,申办材料齐全,不必现场审查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和审批科长提出办理意见,报首席代表同意签字后,在审批中心统一编号、制发证件、盖章、存档。
B类(承诺件),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经过审核、现场审查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程序:
(一)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申请时间、申办事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名称和份数、承诺办结的具体时限等。同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留存联和收到的申办材料,立卷后转交审批中心承办科室办理。
(二)审批中心承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书面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
(三)现场审查后,承办人和承办科室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经首席代表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相关处室审核,省卫生厅分管厅长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C类(转办件),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由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办理的事项。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首席代表签发转办意见后交省卫生厅相关业务处室办理,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分管厅长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