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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D类(党组讨论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过专家现场审查、考核,经厅党组讨论同意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办理程序: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首席代表审核同意后通知厅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在规定的专家技术审查时限内从相应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于技术审查结束之日10个工作日内返回审批中心。审批中心承办人员结合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资料审查结果形成审查意见,首席代表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相关处室审核,经分管厅长同意、党组会讨论对许可项目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中心统一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办理许可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中心必须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即办件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登记、编号、录入微机,按审批中心要求统计上报。

  (一)属于卫生部门管辖和审批中心窗口受理范围;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具备相关的各项条件;

  (四)相关资料齐全,资料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中心一次性告知所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审批中心各一份。

  第十八条 对于申报事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中心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审批中心各一份,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办许可事项,应向审批中心提交申办事项申请书(表),并按要求填写,同时递交身份证明和申办事项的必备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有关审批中心递交申请和必备的资料后,在承诺的办理时限截止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办理期间涉及申请人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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