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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通知
(黑卫急发〔2008〕62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和公众对卫生应急工作的认知程度,规范应急队伍,便于开展卫生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通知》(卫应急发〔2007〕29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并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不断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的同时,推动卫生应急标识的使用。各级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参与卫生应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卫生应急工作相关机构在实验室建设、物资装备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参与国内和国际应急医疗救援等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使用管理规定》使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

  二、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必须同时出现。图形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颜色;文字部分包括英文全称“China Health Emergency”和“中国卫生应急”。使用时字型、颜色不得随意更改,但字体大小、位置可以根据应用载体的不同作适当组合调整(具体应用见《中国卫生应急标识CI设计应用图库》)。标识使用时要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三、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和与卫生应急工作无关的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国卫生应急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和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生产此标识必须规范,生产单位生产前必须受卫生部门委托或批准。

  附件:1、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2、中国卫生应急标识CI设计应用图库(略)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中国卫生应急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和公众识别,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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