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㈠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海外回国人员;
㈡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海外回国人员;
㈢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3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㈠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
㈡在海外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能够参照各职称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认定的,可按该职称系统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认定。因在海外学习或工作,达不到国内各职称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其破格条件所规定条款内容的,可按以下条件予以破格认定。
㈠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学术技术成果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或直接受教于某一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学术技术研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
⑵在国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⑶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发达国家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⑷在海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⑸在海外出版过学术专著(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且论文被SCI、EI、ISIP或SSCI检索收录2篇以上;
⑹参与过海外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⑺在海外拥有2项及以上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