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认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社会流动人才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签章)。
第十四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并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领域或学科方向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认定。
第十五条 专家评议认定。对申报人的品德、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著、成果、贡献等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以考核认定申报人是否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专家认定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在评议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第十六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认定工作结束后,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将认定通过结果在“重庆人事人才网/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在公务承诺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第七章 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所需材料:
㈠ 《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2份);
㈡ 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㈢ 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经历证明、科技成果证明、论文、著作、译作等材料各1份;
㈣ 《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6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认定所需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人员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及认定机构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质量。对在申报认定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结果(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