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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高研班承办单位收到同意办班的批复后,应及时制定高研班实施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执行方案,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面向全市或行业举办的高研班,其办班通知应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团组织会签后印发。

  第十五条 高研班学员结业考核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考核可采取个人撰写论文或研修心得的形式,也可采取集体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的形式。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研修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后,由承办单位对其研修资格,参加研修活动的情况,提交的研修小结、论文或其他研修成果进行审核,三者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获得高研班结业证书。学员在高研班的研修情况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使用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国家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编号,注册登记,并与联合委托部门共同颁发。市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编号,造册登记,与联合举办部门共同颁发。

  第十八条 高研班结束以后应及时进行办班质量评估。质量评估由主办单位负责,可委托承办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教学保障和研修效果四个方面,评估方法可采取问卷调查、开座谈会、专家听课、跟踪研修效果,以及主办单位认为行之有效的其它方法。

  第十九条 市级高研班承办单位应在高研班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高研班质量评估表、总结、学员名册、经费决算表同时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结业证书及相关手续。

  国家级高研班结业证书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

  第二十条 举办高研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高研班所需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有条件的单位可划拨专款。高研班承办单位要加强高研班经费管理,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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