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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2008年第一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单位的通知


  三、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以上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五、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准的服务项目和范围开展工作。在取得资质认证第二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向批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如欲继续开展工作,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续展。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续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及服务项目

  2.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续展和健康检查项目

  3.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续展和诊断项目

  4.增加服务项目的机构及增加项目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及服务项目

  一、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检验中心

  批准项目(共23项)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铅及其化合物;2、锰及其化合物;3、汞及其化合物;4、氮化物;5、硫化物;6、氯及其化合物;7、烯烃类化合物;8、混合烃类化合物;9、脂环烃类化合物;10、芳香烃类化合物;11、多苯类化合物;12、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13、卤代烷烃类化合物;14、醇类化合物;15、脂肪族醛类化合物;16、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17、腈类化合物;18、芳香族胺类化合物;19、无机含碳化合物;20、有机磷农药;21、噪声;22、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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