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穗工商管〔2009〕86号)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要树立起“事故猛于虎、责任大于天”的观念,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将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按法律法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
(二)对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企业办理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一)非煤矿山开采业;
(二)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业;
(三)烟花爆炸经营业;
(四)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
(五)成品油经营业;
(六)城市燃气经营业;
(七)娱乐场所;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一定规模的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宾馆旅业、酒吧、桑拿按摩业、影剧院、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
三、工作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工商系统配合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配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工商所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配合工作任务。各分局有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各业务部门主要分工:
1.登记注册部门:负责对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审查该类企业的前置审批文件,对企业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经发现企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及时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相关经营范围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