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招聘医师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市项目管理的办公室制订的人员管理办法。每季度对招聘医师进行德、能、勤、绩随访;负责办理招聘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按月拨付招聘医师补助。
3、乡镇卫生院负责招聘医师的行政、业务日常管理,并作出勤记载,负责招聘医师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晋升、党团组织关系等。为招聘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住宿条件。
(六)培训与注册上岗。
所有执业医师统一参加市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时间1 个月。县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招聘执业医师注册手续等。
六、保障措施
(一)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招聘医师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招聘医师的“五险”单位缴纳部分。
(二)招聘医师在服务期间,根据本人绩效,按照单位奖金分配方案参与奖金分配。
(三)招聘医师在服务期间,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政策规定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享受农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优惠政策(不含离退休的人员)。
(四)招聘医师男年龄在45 岁(1964 年3 月31 日以后出生,取得相应级别中级职称的年龄放宽到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女年龄在40 岁(1969 年3 月31 日以后出生,取得相应级别中级职称的年龄放宽到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人员(不含离退休的人员),服务期满,本人自愿申请留下的,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录用为该单位在编正式职工,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从招聘之日起计算(在此以前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
县卫生、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拓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执业医师参与到试点工作中来,为乡镇卫生院引进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人才。
七、监督与评估
(一)主动接受市项目办的监督。市项目办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督导与评估,督导评估内容包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招聘医师工作情况和项目取得的效果等。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市项目办的委托,负责项目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督导,按要求定期完成相应资料信息的上报工作,每年度末完成项目开展情况报告,上报市项目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