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7〕 19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秀山府办发〔2003〕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政策性关闭或依法关闭、在职职工已妥善安置、工商登记已依法注销并实施了清算的国有关闭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不含企业政策性关闭或依法关闭后退休的人员)。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和县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职职工已妥善安置、工商登记已依法注销并实施了清算的国有破产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不含企业破产后退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