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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按照相关规定,资产已经处置、人员已经安置的濒临破产国有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不含企业改制后退休的人员)。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改制、资产尚未处置、人员尚未安置、已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含资产尚未处置、人员尚未安置的政策性关闭或依法关闭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五)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养老金的。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经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享受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的人员。
  二、实施原则
  (一)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提取的余命医疗费,应在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次性全额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其划转的余命医疗费须经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和企业主(代)管部门共同审核后,再按规定划转。
  (四)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
  三、参保办法
  (一)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主(代)管部门落实资金,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和划转余命医疗费手续。在足额划转余命医疗费的次月,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以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人员安置情况,由企业主(代)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名单在原企业所在地、企业主(代)管部门所在地及其他公众场所采取有效形式进行公示。确定无异议,由相关部门会审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登记和划转余命医疗费手续。
  (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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