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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资金渠道及标准
  (一)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划转余命医疗费:
  1、2008年12月31日前,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含资产已经处置、人员已经安置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按实际余命年限每人每年1500 元的标准计算。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资金渠道,除中央财政、市财政对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足。
  经批准实施改制,参照有关规定,资产已经处置、人员已经安置的濒临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除用中央财政、市财政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给予同等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足。
  2008年12月31日前,改制后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77岁计,余命医疗费以每人每年1500 元的标准,按实际余命年限计提,计提的余命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其资金渠道,除用中央财政、市财政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给予同等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企业主(代)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先行支付,待企业破产时列入成本核算补交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
  应由县财政解决的资金,县财政实行逐年预算,下年的资金上年一次性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计提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由县财政局负责清理,其余额统一用作上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2、2009年1月1日后,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逐年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计提,计提的余命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其资金渠道,由企业主(代)管部门在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落实。
  (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划转余命医疗费:
  1、2008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按实际余命年限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计算。其资金渠道,由县财政实行逐年预算,下年的资金上年一次性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2009年1月1日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逐年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计提,由县财政按时一次性划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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