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全县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环境进行监测。
林业、民政、电力、文化、国土房管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加强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根据
《条例》规定,我县烟花爆竹按照“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由县供销社实行专营管理,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2009年我县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59个以内,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销售网点的监管。
2.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9年春节期间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共10大类192个品种,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均应贴有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
(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交通等部门在洪安、梅江、石堤等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堵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本县车辆的盘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公安、安监、工商、供销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出租房屋、闲置的厂房、库房、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排查。燃放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按照职责分工交由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燃放安全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