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辣椒粉中添加“苏丹红”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县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餐饮业及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单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实施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县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食品经营流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
加强冻、鲜类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县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盐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边远山区、学校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食盐监管,重点打击以工业盐、非碘盐作原料,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经营行为。(县盐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措施
利用 4 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009 年 1 月 8日至 2009年 1 月 20 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制订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任务,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在网站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掌握情况。
2.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要求,督促各类畜禽、水产养殖、动物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将本部门的汇总情况报送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