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令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建立健全站内救助制度和管理办法,提高救助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要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定期主动上街劝返和救助活动,充分发挥流动救助车、街头救助点、社区联络员的作用,加大街头巡查、救助、劝返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让更多的人来共同关心、帮助困难群体。同时,结合治安管理部门的夜查、巡查工作,组织力量在深夜、凌晨对露宿街头、桥涵、公园等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实施集中救助,防止其出现意外,严防发生冻伤冻死现象。救助管理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求助电话,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制度,使应受助人员及时得到登记、甄别、收留和妥善的安置,确保受助人员平安过冬。
  (四)市公安局要以打击借流浪乞讨之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等犯罪活动为重点,加大城市重点街区、重点部位的治安警力和巡逻频率,依法打击、处理潜藏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罪犯和违法案件。要根据群众报案或协作单位的通知,及时介入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者的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核实,为冬令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五)市卫生局要坚持“救死扶伤”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各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各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乌海政办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患者进行及时接诊、救治。
  (六)市财政局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加快对冬令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筹措,要依据相关部门的工作实际,分别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经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经费,以及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安置经费等进行核实,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加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和检查。
  (七)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采取划片包干等多种形式,明确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辖区各部门和镇(办)、社区(村)的作用,广泛宣传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义,发动群众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助。对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疏导,启发他们通过正当劳动维持生活、自食其力。
  (八)各新闻单位要积级配合全市冬令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使广大市民能够基本了解国家的救助政策,帮助、劝导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进行求助。同时,对那些以乞讨为赢利目的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进行曝光,揭露其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由盲目施舍转向慈善机构捐赠,降低乞讨人中出讨的概率。
  三、搞好部门协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冬令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