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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内教人字〔2002〕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的意见》(乌党办发〔2008〕21号)中校长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
  (三)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教师岗位要优先考虑本校教师。学校确需补充教师时,应在编制范围之内,根据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教师(小学专科以上,中学本科以上),招聘时应优先考虑全日制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有关招聘工作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聘用教师。
  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具体做法是:
  1.聘用要求。
  (1)聘用单位要将改革政策、改革方案、聘用岗位和考核结果公开,实行教职工全员参聘。受聘人根据岗位需要和自己所具备的条件竞争上岗,聘任单位要依据考核结果择优聘用。实行聘用制期间,未聘、辞职、解聘人员按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7号)有关条款执行。
  (2)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依法聘用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教职工可以聘用、解聘,教职工也可受聘、辞聘。但无论何种聘用方式,聘用人员均要与法人代表签订聘任合同,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关系。
  (3)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和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考评机制。有关考核规定参照内蒙古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同时要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4)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聘用教师。凡是教师工作岗位,被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5)实行告诫制度。校长(含副校长)和其它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首先要进行告诫,限期改正,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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