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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牵头单位: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是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将行政职能转交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纠风办)
  二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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