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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乐府发〔2008〕5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和《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公共财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和操作办法
  (一)标准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 日开始对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5元(市中区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0元。市辖区的调标通告由市人民政府于1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其它县(市)调标通告由当地人民政府于1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高于市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二)操作办法。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对象一律按新标准进行审核审批。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实行分类补差、动态管理为主线,不断规范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真正把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四、加大投入,确保调标政策兑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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