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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乐府办函〔2009〕6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使广大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市政府决定2009年春节期间乐山中心城区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2009年1月23日至2009年1月31日每日7时至24时,2009年2月9日7时至24时。
  (二)燃放时间。2009年1月25日至2009年1月31日每日7时至24时,2009年2月9日7时至24时。
  二、燃放区域
  (一)滨江路高氏鱼火锅至岷江三桥沿江人行道。
  (二)滨江路市人寿保险公司至岷江大桥(旧大桥)沿江人行道。
  (三)友爱园。
  (四)滨河路大件码头至育贤门沿河人行道。
  (五)滨河路箱箱街口至较场坝街口沿河人行道。
  (六)阳光广场中心区域。
  (七)嘉州小游园。
  (八)新世纪广场人行道。
  (九)滨江路大曲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三、销售管理
  市、区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工商、城管、规划和建设及供销部门,按照“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销售网点,原则上每个燃放区域设立1-3个销售点,销售点必须设在燃放区域100米外,各销售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各销售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具,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经市中区安监部门审验合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市规划和建设局核发临时占道证后,凭证进货、经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市供销社所属批发企业要加强源头管理,不得向无证经营户提供货源。各销售点要按照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做好所在燃放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销售、燃放箭炮类和“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水雷”、“手榴弹”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险品种和劣质烟花爆竹。对违禁品、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由执法部门没收、销毁。
  四、安监、公安、消防、工商、城管、规划和建设、质监、供销、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协助搞好宣传教育和监督,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确保安全。由市供销社牵头,市、区两级公安、安监部门配合,在各燃放区域设置明显区域标识,并配备管理人员,确保该区域的安全。
  五、中心城区内,任何公民、单位只能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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