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 以
2008年12月2日
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含专用公路)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区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区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区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区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