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局及市公路管理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收集、反馈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关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公路管理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