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与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含市政)企业、监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企业内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责任目标分解到每个施工现场,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程序、纪律和管理考核标准,实行严细化管理,及时通报不作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利用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对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从施工许可、招投标、企业资质、企业信用、从业人员资格等多方面联动为安全工作把关,形成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二)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在认真、全面检查工程存在的实体隐患的同时,对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安全机构的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企业和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施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塔吊等机械设备的检查与维护、防护用具使用、分包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二是检查建设单位施工许可办理、工程发包、支付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情况;三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和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顶格处理,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切实督促各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切实履行好安全责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三)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手段,严把市场准入关
建设部令12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要求,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市政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我市应取证企业的取证比例还比较低,与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区县主管部门要对未取证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足额配备“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使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一是在工程投标前要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安监、市场稽查等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要对参与施工的企业特别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检查。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严格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对取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挡在建筑市场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