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教法字[2009]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综合类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
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符合办学条件和当地教育发展需要,达不到设置标准,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5人以下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5至10人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10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部门规章
2、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标准:
1、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宣扬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德,暴露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进行有偿服务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黄色淫秽制品、赌博和教唆犯罪、散布谣言、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冠以“中国”字样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于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宣扬邪教、煽动暴力、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计算机病毒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二、基础教育类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二)部门规章
2、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细化标准:
1、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2、对园舍、设施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
3、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