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员,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
2、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3、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4、对连续三年及以上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克扣、挪用经费数额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3、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初审就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2、违反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未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通过就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细化标准:
1、对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编写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2、省级教材审定机构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在被聘期间担任教材编写人员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4、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由当地主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举办条件的,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举办许可申请。
3、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4、开展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校外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不符合举办条件的校外教育机构,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办处罚。
三、高等教育类
部门规章
1、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细化标准:
1、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高校,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调整。
2、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高校,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
3、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高校对擅自设置和调整的专业在限期内未调整,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专业在限期内未整顿,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该专业。
四、民办教育类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细化标准:
1、对民办学校具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