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秩序严重混乱,教育质量严重低下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3、民办高等学校乱发学历文凭,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的教育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秩序严重混乱,教育质量严重低下,乱发学历文凭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予以撤销。
6、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细化标准:
1、民办高校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民办高校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一年后仍未改正的;民办高校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改正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1万元罚款。
3、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二年后仍未改正的;连续两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2万元罚款。
4、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三年后仍未改正的;连续三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万元罚款。
5、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6、民办高校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学校资产两年后仍不按期过户,以及办学条件连续四年不达标、连续四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7、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细化标准:
1、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细化标准:
1、独立学院资产未按照规定期限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独立学院资产未按照规定期限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一年后仍未改正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改正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1万元罚款。
3、独立学院办学条件不达标,二年后仍未改正的;连续两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2万元罚款。
4、独立学院办学条件不达标,三年后仍未改正的;连续三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万元罚款。
5、独立学院年度检查不合格、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6、独立学院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学校资产两年后仍不按期过户,连续两年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以及办学条件连续四年不达标、连续四年出现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现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五、中外合作办学类
(一)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
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招收学生在50人以内的,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3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招收学生在100人以内的,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4-6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招收学生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细化标准: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50人以内的,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3万元罚款。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0人以内的,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6万元罚款。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10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