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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细化标准:

  1、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在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2、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阳奉阴违不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1.5倍的罚款。

  3、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拒不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2倍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细化标准: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后又不停止招生的,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的,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细化标准: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没有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了钱财的,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了钱财的,但数额在10-20万元以下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8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了钱财的,但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8-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二)部门规章

  2、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招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视情况中止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部。

  细化标准: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中小学校违反规定接受外国学生的,情节较轻的应当予以纠正。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中小学校违反规定接受外国学生的,情节较重的应当中止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中小学校在对接受外国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当中止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并予以整改。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中小学校在对接受外国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1、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非法经营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2、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非法经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 对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补足备用金以及已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后,作出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并告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细化标准: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动用备用金后没有按照规定在两个月内补足备用金,以及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动用备用金后没有按照规定在两个月内补足备用金,以及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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