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细化标准: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但未造成后果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造成后果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但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予以1万元罚款。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由审批机关予以2万元罚款。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予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细化标准: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十人以下的,由审批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十人以上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6、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三)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五) 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细化标准:
1、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存在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不足,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现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
2、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存在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不足,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现象,在限期内未整顿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从事了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7、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合作考试机构对其考点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涉及考务监督与管理的具体事项,须参照国内同类考试的考务管理规则的有关条款办理。对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或取消考点的处理:
(一)泄露试题或试题泄密后任其扩散;
(二)严重违反考务程序;
(三)从容、包庇考生舞弊;
(四)以考试为名非法收费;
(五)其他违纪行为。
取消考点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教育部备案。考点非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细化标准:
1、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考点泄露试题、违反考务程序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顿。
2、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考点严重违反考务程序,从容考生舞弊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给予警告。
3、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考点在限期内未整顿的,或者试题泄密后任其扩散,以考试为名非法收费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暂停考试,没收非法所得。
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考点包庇考生舞弊的,或者试题泄密后任其扩散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机关给以取消考点的处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合作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暂停考试或撤消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或设立考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申请举办考试时弄虚作假的;
(三)以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为名非法营利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务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细化标准:
1、合作考试机构未履行备案手续设立考点的,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务程序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顿。
2、合作考试机构在限期内未整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3、合作考试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合作设立教育考试考点的,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务程序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考试。
4、合作考试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申请举办考试时弄虚作假的,以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为名非法营利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合作举办教育考试资格。
六、教师队伍类
(一)行政法规
1、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